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03
案號
KLDM-113-基簡附民-72-20250103-1
字號
基簡附民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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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基簡附民字第72號 原 告 蔡筱臻 被 告 林群億 (已歿)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 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 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之刑事 訴訟業經本院諭知不受理判決,然原告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 民事庭審理,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簡志龍 法 官 施添寶 法 官 藍君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張晏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