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4-11-06
案號
KLDM-113-基簡-1109-20241106-1
字號
基簡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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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基簡字第1109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顏建德 (現因另案於法務部○○○○○○○矯 正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498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顏建德持有第一級毒品,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餘淨重柒點陸 公克)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認定被告顏建德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之持有第一 級毒品罪。 ㈡爰審酌被告為具有正常智識之成年人,明知國家對於查緝毒 品之禁令,仍無視法令而非法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所為實屬不該,暨考量被告犯後承認犯行之態度,兼衡其前有多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法院論罪科刑之前科素行(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持有毒品之純度及數量非多、自述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含包裝袋1只,驗餘淨重7.6 公克),經送鑑定結果,檢出含有微量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等情,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在卷可憑,核屬違禁物無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宣告沒收銷燬。又盛裝上開海洛因之包裝袋1只,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完全析離,故應與所盛裝之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併予宣告沒收銷燬;至檢驗耗損部分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黃冠傑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石蕙慈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 以下罰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楊翔富 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4989號 被 告 顏建德 男 35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0○0號3樓 (現另案在法務部○○○○○○○ 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 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顏建德明知海洛因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 列管之第一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竟仍基於持有第一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12年5月底某日,在不詳處所,以約新臺幣2仟云至3仟元之價格,向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販毒者購入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總淨重7.66公克,驗餘總淨重7.6克,含微量海洛因成分,純度低於1%,不提供純質淨重)後而持有之。嗣於112年5月25日23時59分許,在基隆市○○區○○路00巷0○0號3樓朋友李梓威住處,為警執行勤務而查獲,並扣得上開毒品海洛因1包,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告發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顏建德於警詢時及本署偵訊中坦承 不諱,復有上開毒品1包扣案可佐,又扣案上開毒品經送請法務部調查局鑑識科學處鑑驗結果,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112年7月3日調科壹字第11223912770號鑑定書1份在卷可參,復有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附卷可參,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之持有第 一級毒品罪嫌。扣案之海洛因1包,請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 日 檢 察 官 黃冠傑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書 記 官 朱逸昇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