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4-11-26
案號
KLDM-113-基簡-1191-20241126-1
字號
基簡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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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基簡字第1191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崴任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355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楊崴任犯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處有期徒刑6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扣案如判決書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如判決書附表編 號2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除下列事項應予補充外, 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㈠證據部分應補充:「被告楊崴任雖矢口否認犯行,辯稱扣案 如附表所示之毒品均為友人韋學文所有云云,然查獲地點為被告所承租,為供其和朋友打牌、聊天、抽菸所用,附表所示之毒品與其所有之金錢新臺幣10,100元同置於查獲地點之保險箱內,密碼僅有其與友人韋學文知悉,前開金錢為其放打麻將需要的錢一節,亦業經被告於警詢時坦認無訛,衡諸被告就上開處所有管領支配權限,且該保險箱僅有其知悉密碼,其前往查獲地點打麻將時隨時可觸及該保險箱內之其他物品,縱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毒品為他人所有,仍無礙其持有第二、三級毒品之事實」。 ㈡所犯法條欄二第5行部分應更正:「從一重論以持有第三級毒 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 二、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有轉讓第二、三級毒品 之前科,猶不知悔改,無視政府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另購入而持有純質淨重逾量之第三級毒品較「5公克」規定超過高達約12倍有餘,又持有含第二級毒品成分之大麻電子菸等物,上開大量毒品是否進而轉供販賣、轉讓,實為一念之差而已,於施用者身心健康及社會治安潛在威脅甚高,實難輕縱,又被告犯後否認犯行,態度不佳,併參酌其自陳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從事娛樂經紀、家境勉持(見偵卷第15頁)、持有毒品種類、純質淨重數量、犯罪動機、目的及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經送驗結果含第二級毒品成分,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物,經送驗結果含第三級毒品成分,為違禁物,而盛裝前開毒品之包裝袋,因無論依何種方式分離,其內均會有極微量之毒品殘留,亦應整體視為查獲之第三級毒品,均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沒收(惟鑑驗耗罄之毒品既已滅失,自毋庸宣告沒收)。其餘扣案物品無證據證明與本案犯行有關,無從諭知沒收,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六、本案經檢察官何治蕙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鄭富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彥端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 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 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判決書附表】: 編號 扣案物 備註 1 電子菸(含煙彈)1支 ①基隆市警察局扣押物品表、基隆市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清單(偵卷第97頁、第151頁) ②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3年4月29日A2635毒品證物檢驗報告,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Tetrahydro-cannabinols)成分(偵卷第183頁) 2 愷他命1包(併同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1只) ①基隆市警察局扣押物品表、基隆市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清單(偵卷第41頁、第133頁) ②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3年5月13日A2635Q毒品證物檢驗報告,鑑定結果:白色結晶共1包,取樣證物驗前實秤80.37公克、淨重79.141公克、驗餘總毛重80.321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成分,純度78.4%,總純質淨重62.046公克。(偵卷第141頁) 3 愷他命1包(併同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1只) ①基隆市警察局扣押物品表、基隆市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清單(偵卷第33頁、第133頁) ②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3年5月13日A2635Q毒品證物檢驗報告,鑑定結果:白色結晶共1包,取樣證物驗前實秤0.89公克、淨重0.572公克、驗餘總毛重0.859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成分,純度86.5%,總純質淨重0.494公克。(偵卷第141頁) 4 愷他命1包(併同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1只) ①基隆市警察局扣押物品表、基隆市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清單(偵卷第41頁、第133頁) ②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3年5月13日A2635Q毒品證物檢驗報告,鑑定結果:白色透明結晶共1包,取樣證物驗前實秤1.25公克、淨重0.793公克、驗餘總毛重1.221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成分,純度80.7%,總純質淨重0.639公克。(偵卷第141頁) 【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3551號 被 告 楊崴任 男 30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街0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 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楊崴任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第三級毒品純質淨 重5公克以上之犯意,於民國113年3月25日某時許前,以不詳方式,取得含有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之電子菸(含菸彈)1支、如附表所示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3包(總純質淨重共63.179公克)而持有之。嗣於同日13時許,為警持法院搜索票,分別至其基隆市○○區○○街000○0號住處及基隆市○○區○○路000號7樓居所執行搜索後,扣得上開電子菸(含菸彈)1支、愷他命3包、電子磅秤2台、夾鍊袋1批等物,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基隆市警察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楊崴任於偵查中矢口否認犯行,辯稱:扣案毒品非 我所有云云。惟查,上開犯罪事實,有扣案毒品可資佐證,復有基隆市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2份、查獲照片4張、臺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3年4月29日毒品證物檢驗報告2紙(編號A2635、A2635Q)在卷可參,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 二級毒品、同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嫌。被告係以一持有行為同時觸犯持有第二級毒品及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扣案之含有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之電子菸(含菸彈)1支,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並銷燬之。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之第三級毒品,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之。另扣案電子磅秤2台、夾鍊袋1批,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自承在卷,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 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檢 察 官 何治蕙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書 記 官 吳少甯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表: 編號 毒品種類 數量 淨重、純質淨重 1 毒品愷他命(分析編號DAC0228) 1包 檢出愷他命成分,驗餘淨重79.092公克,純度48.4%,純質淨重62.046公克 2 毒品愷他命(分析編號DAC0229) 1包 檢出愷他命成分,驗餘淨重0.541公克,純度86.5%,純質淨重0.494公克 3 毒品愷他命(分析編號DAC0230) 1包 檢出愷他命成分,驗餘淨重0.764公克,純度80.7%,純質淨重0.639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