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4-10-30

案號

KLDM-113-基簡-1197-20241030-1

字號

基簡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基簡字第1197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梓瑞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699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梓瑞犯竊盜未遂罪,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 000元折算1日。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除下列補充外,其餘均引 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㈠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證據方法編號四所載「扣押筆錄」,應補充為「基隆市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  ㈡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二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第2項」,應更 正為「刑法第320條第3項」。  ㈢未遂犯減輕:被告王梓瑞已著手實行竊盜,然尚未達於既遂 之程度,為未遂犯,既未生犯罪實害,可罰性較既遂犯為低,應依刑法第25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青壯,不思尋正軌 賺取所需,堪認其不知尊重他人財產權,法治觀念明顯薄弱,所為實不足取,惟其已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犯罪手段、情節、未竊得財物、自述教育程度、職業及生活狀況(見偵卷第15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五、本案經檢察官林渝鈞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鄭富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彥端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6993號   被   告 王梓瑞 男 30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敘述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梓瑞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 3年8月1日中午12時50分許,在基隆市○○區○○街000號李後輝所有之工廠內,見工廠內工人休息無人看管之際,徒手竊取工廠內擺放之鐵圈半成品1只、銅滑輪成品7組、刀架1支、圓形材料1只等物,得手後將上開竊得之物品放在機車上欲搬運離開時,為在場工人發現並報警處理而竊盜未遂。 二、案經李後輝訴由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 據 方 法 待 證 事 實 一 被告王梓瑞警、偵之自白 坦承有犯罪事實欄所示竊盜之犯罪事實。 二 告訴人李後輝警詢之指訴 被告竊得之物品為告訴人所有之事實。 三 證人蘇柏熇於警詢之證述 被告竊得物品後搬到機車上為證人發現之事實。 四 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張、監視器影像及現場照片 佐證上開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王梓瑞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2項、第1項之竊盜 未遂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檢 察 官 林渝鈞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 書 記 官 邱品儒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contact@know99.com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