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4-10-28

案號

KLDM-113-基簡-1226-20241028-1

字號

基簡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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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基簡字第1226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冉啓年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411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冉啓年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冉啓年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㈡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未記載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未請求對被告本案犯行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依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裁定意旨,本院不依職權調查、認定被告於本案是否構成累犯,爰將被告之前科、素行資料列為量刑審酌事項。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漠視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非法持有第二級毒品,所為殊非可取;惟念其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兼衡被告於警詢時自述之職業、教育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見偵卷第15頁警詢筆錄)、前科素行(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暨其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㈣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毒品,經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檢驗結果,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公司000年0月0日出具之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在卷可考(見偵卷第157頁),足認前揭扣案物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其與盛裝前開毒品之包裝袋,應整體視為查獲之毒品,除取樣鑑驗耗失部分毋庸沒收銷燬外,上開毒品及包裝袋,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 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鄭虹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冠伶 附表: 名稱 數量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淨重0.088公克、驗餘淨重0.086公克,併同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 1包 附錄本案論罪之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 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 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4119號   被   告 冉啓年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 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 犯罪事實 一、冉啓年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 2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13年5月6日3時30分前某時許,在基隆廟口附近某處,向綽號「小偉」之真實姓名及年籍均不詳之人,購買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0.088公克,驗餘淨重0.086公克)後而持有之。嗣於113年5月6日3時20分許,在基隆市仁愛區仁二路、愛六路口,因其經警方攔查並察覺其遭另案通緝,而為警逮捕,並扣得前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因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冉啓年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均坦承不 諱,並有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案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照片3張、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3年6月6日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各1份附卷可佐,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 二級毒品罪嫌。至扣案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086公克),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前開毒品連同與毒品無法析離之包裝袋,一併宣告沒收並諭知銷燬。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1  日 檢 察 官 李國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 記 官 何喬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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