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
日期
2024-12-31
案號
KLDM-113-基簡-42-20241231-1
字號
基簡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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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基簡字第42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MUHAMMAD YUSUF(中文姓名:由瑟)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2年 度偵字第1288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MUHAMMAD YUSUF犯偽造署押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 境。 內政部移民署北區事務大隊新北市專勤隊執行查察營業(工作) 處所紀錄表「現場相關人員」欄偽造之「AHMAD ZONI ARESTHA」 署押壹枚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 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第217條所稱之「偽造署押」,係指行為人冒用本人名 義在文件上署名或為民法第3條第3項所稱指印之類似署名行為(最高法院80年度台非字第277號判決意旨參照),故倘行為人以署名之意,於文件上署名,且該署名僅在表示署名者個人身份,以作為人格同一性之證明,除此之外,再無任何其他用意者,即係刑法上所稱之「署押」;然若於作為人格同一性之證明之外,尚有其他法律上之用意(例如表示收受某物之用意而成為收據之性質、表示對於某事項為同意之用意證明)者,方該當刑法上之「文書」。經查,被告MUHAMMAD YUSUF於內政部移民署北區事務大隊新北市專勤隊執行查察營業(工作)處所紀錄表上偽簽「AHMAD ZONI ARESTHA」之署名,以示其為「AHMAD ZONI ARESTHA」之人,並無表彰製作名義人或表示收受之意。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7條第1項之偽造署押罪。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失聯移工,為掩飾逾 期居留之身分遭揭露,竟偽簽「AHMADZONIARESTHA」之署名,除足生損害於「AHMADZONIARESTHA」外,並造成警察機關調查外籍人士身分正確性之困難,殊非可取;惟念其犯後坦認犯行,態度尚佳,兼衡被告於專勤隊自述之智識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偵卷第11頁)及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㈣按刑法第95條規定:「外國人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是否一併宣告驅逐出境,固由法院酌情依職權決定之,採職權宣告主義。但驅逐出境,係將有危險性之外國人驅離逐出本國國境,禁止其繼續在本國居留,以維護本國社會安全所為之保安處分,對於原來在本國合法居留之外國人而言,實為限制其居住自由之嚴厲措施。故外國人犯罪經法院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是否有併予驅逐出境之必要,應由法院依據個案之情節,具體審酌該外國人一切犯罪情狀及有無繼續危害社會安全之虞,審慎決定之,尤應注意符合比例原則,以兼顧人權之保障及社會安全之維護(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404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係非法滯留之外籍勞工,潛藏在我國境內,造成人口黑數、治安死角,其無其他合法居留之權源,顯不適宜在我國繼續居留,爰依刑法第95條規定,併予諭知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㈤被告於內政部移民署北區事務大隊新北市專勤隊執行查察營 業(工作)處所紀錄表之「現場相關人員」欄偽造「AHMADZONI ARESTHA」署押1枚,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 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鄭虹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冠伶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7條 (偽造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罪) 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 下有期徒刑。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12882號 被 告 MUHAMMAD YUSUF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MUHAMMAD YUSUF於民國108年9月22日抵台,原為經依法申請 入境之印尼籍移工,惟於111年2月7日因連續三日曠職而遭撤銷居留許可。MUHAMMAD YUSUF於112年11月9日上午11時40分許,在新北市金山區環金路與中華路101巷口之金山凱悅飯店新建工地從事清潔工作時,適內政部移民署北區事務大隊新北市專勤隊執行營業(工作)處所查察,MUHAMMAD YUSUF為掩飾其為撤銷居留許可之逃逸外籍移工身分,竟基於偽造署押之犯意,在內政部移民署北區事務大隊新北市專勤隊執行查察營業(工作)處所紀錄表之現場相關人員欄位偽造「AHMAD ZONI ARESTHA」之簽名,藉以取信查察人員,足生損害於AHMAD ZONI ARESTHA及內政部移民署北區事務大隊新北市專勤隊對於入境工作外國人管理之正確性。 二、案經內政部移民署北區事務大隊新北市專勤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MUHAMMAD YUSUF於警詢及偵訊時坦 承不諱,並有內政部移民署北區事務大隊新北市專勤隊執行查察營業(工作)處所紀錄、現場照片、內政部移民署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外勞)-明細內容、指紋卡等各1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任意性自白確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MUHAMMAD YUSUF所為,係犯刑法第217條第1項之偽造 署押罪嫌。被告偽造之上開AHMAD ZONI ARESTHA之署名1枚,請依刑法第219條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6 日 檢 察 官 陳淑玲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4 日 書 記 官 洪瑋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