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
日期
2024-12-17
案號
KLDM-113-基簡-866-20241217-2
字號
基簡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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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基簡字第866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詹美玲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4836號),惟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6日所為之刑事簡易判 決,就沒收部分漏未判決,茲補充判決如下: 主 文 扣案之新臺幣7360元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依民國105年7月1日修正施行之沒收新制規定,沒收係刑罰 及保安處分以外具有獨立性之法律效果,已非刑罰(從刑),具有獨立性,而得與罪刑部分,分別處理。因之法院就沒收部分,如漏未判決,應屬補行判決之問題,該漏判部分,既未經判決,自不發生判決確定之情形,對之不得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107年度台非字第61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詹美玲本案犯共同圖利聚眾賭博罪,業經本院於 民國113年8月6日判處罪刑在案。就扣案之新臺幣7,360元,為賭客下注之賭資,應為被告所有,供其犯本案賭博犯行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原判決漏未諭知沒收,爰予以補充判決如主文所載。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補充判決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鄭富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彥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