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5-03-25
案號
KLDM-113-基簡-958-20250325-3
字號
基簡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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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裁定 113年度基簡字第958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文雅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30 日所為之113年度基簡字第958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裁定 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增列「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 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應宣告沒收銷燬之旨,已於原 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詳敘,惟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漏未記載,此屬文字漏寫之顯然錯誤,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鄭虹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冠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