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日期

2025-02-11

案號

KLDM-113-基金簡-174-20250211-2

字號

基金簡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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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基金簡字第174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簡浩恩 選任辯護人 余承庭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2 6日所為之簡易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爰裁定更正如 下:   主 文 原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所載沒收「44000元」,應 更正為「44400元」。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 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本裁定主文所示之 誤寫情形,且原簡易判決理由攔有關於沒收所載之金額亦屬正確,揆諸上開說明,於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之情況下,自應更正如本裁定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富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敘述抗告之 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彥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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