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緩刑

日期

2024-12-19

案號

KLDM-113-撤緩-110-20241219-1

字號

撤緩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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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撤緩字第110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苗啟軒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詐欺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13年 度執聲字第8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苗啟軒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詐欺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於民國111年12月26日,以111年度審訴字第2099、229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緩刑2年,於112年2月7日確定在案(緩刑期間112年2月27日至114年2月6日)。受刑人於緩刑前即111年7月13日,故意更犯詐欺罪,經最高法院以113年度台上字第311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於113年10月30日確定。核該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等語。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於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 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撤銷其宣告;前項撤銷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6月以內為之;緩刑之宣告應撤銷者,由受刑人所在地或其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受刑人之住所在基隆市○○區○○街000巷00弄00號5樓,有其個 人基本資料在卷可查,是本院就上開聲請有管轄權,先予敘明。 ㈡、受刑人因犯詐欺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民國111年12月 26日,以111年度審訴字第2099、229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緩刑2年,於112年2月7日確定在案(緩刑期間112年2月27日至114年2月6日)。受刑人於緩刑前即111年7月13日,故意更犯詐欺罪,經最高法院以113年度台上字第311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於113年10月30日確定,有前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附卷可稽,足認受刑人確係於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且聲請人係於後案判決確定後6月以內之1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聲請,有本院卷附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3年12月16日函上所蓋本院收狀戳可憑,核與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第2項之規定相符。從而,檢察官聲請撤銷受刑人上開緩刑之宣告,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藍君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晏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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