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4-12-06
案號
KLDM-113-易-538-20241206-1
字號
易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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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538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建陵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589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2 事 實 理 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判決如主 文。本案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檢察官○○○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辛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品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