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棄損壞
日期
2024-10-07
案號
KLDM-113-易-555-20241007-1
字號
易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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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555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建宏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 2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建宏為基隆市麗景江山社區之總幹事 ,因見告訴人周明琨在基隆市○○區○○路00巷000弄00號旁之空地架設鐵鍊,影響社區住戶出入,竟基於毀損之犯意,於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4時27分許,前往上開空地,以螺絲起子破壞固定上開鐵鍊之扣環,致令該扣環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告訴人。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案告訴人告訴被告毀損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35 4條之毀損罪,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聲請狀在卷可稽。依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顏偲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李紫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