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嚇取財等

日期

2024-11-14

案號

KLDM-113-易-633-20241114-2

字號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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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633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永智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黃永智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   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王福康                  法 官 李辛茹                  法 官 施又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連珮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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