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4-11-01

案號

KLDM-113-易-687-20241101-1

字號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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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687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宏明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3年度毒偵字第7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延展至民國113年11月1日下午5時宣判。   理  由 一、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 ,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黃宏明被訴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 結,原定於民國113年10月31日下午5時宣判,惟因颱風致政府宣布本轄停止上班,爰延展宣判期日至次一上班日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呂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林則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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