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4-11-27

案號

KLDM-113-易-701-20241127-1

字號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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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701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宏興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4065 號、113年度偵緝字第801、802、803、804、805、806、807、80 8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為有罪陳述,經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 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宏興犯如附表編號1至8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1至8 主文欄所示之刑。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除下列更正及補充外,其 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㈠起訴書附表所載「時間、地點、竊盜方法、被害人、財物」 部分,應均更正為本判決書附表「告訴人、犯罪時間、地點」。  ㈡證據部分應補充:「被告陳宏興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告訴 人劉來嫻於本院審理時之指述」。  ㈢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二、被告陳宏興所犯就判決書附表編號2、 3、4、5、6、8部分,均應補充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又此等加重條件之增加,無庸變更起訴法條,併此敘明。  ㈣被告就判決書附表編號4部分已著手實行竊盜,然尚未達於既 遂之程度,為未遂犯,既未生犯罪實害,可罰性較既遂犯為低,是應依刑法第25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二、科刑: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青壯,不思 尋正軌賺取所需,不知尊重他人財產權,法治觀念明顯薄弱,所為實不足取,於短期內遂行多筆竊盜犯行,對民眾之財產權造成重大侵擾與威脅,應予嚴懲。惟被告已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犯罪手段、情節、竊得財物之價值、自述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生活狀況(見本院卷第230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得易科罰金之部分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不定應執行刑之說明:按關於數罪併罰之案件,如能俟被告 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於執行時,始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所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無庸於每一個案判決時定其應執行刑,則依此所為之定刑,不但能保障被告(受刑人)之聽審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更可提升刑罰之可預測性,減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避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情事之發生(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參照)。查被告涉多筆竊盜案件尚在偵查中(見卷內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其中若干或有得與本案顯有可合併定執行刑之可能,據上開說明,宜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所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另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以維被告之權益,故不予定應執行刑,併此說明。 四、被告就判決書附表編號1至3、5至8部分所列之犯罪所得,均 未據扣案或發還各告訴人等,應均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 項前段、第3 項規定諭知沒收,其中編號8部分係與同案被告呂紹仁朋分犯罪所得,故應共同沒收之,並均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另被告就判決書附表所示之不詳工具、螺絲起子、老虎鉗等物,因未據扣案,亦無證據為被告所有,為免執行之困難,爰不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長樹提起公訴,檢察官周啟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富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彥端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 犯前條第1項、第2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 二、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 六、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 車、航空機內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判決書附表】 編號 行為人 告訴人 犯罪時間、地點         犯罪方式   主文  1 陳宏興 王彥尹 112年10月28日10時43分至11時7分 陳宏興騎乘車號000-000機車於左列時、地,以不詳工具破壞撬開鐵門大鎖(毀損部分,未據告訴),擅自進入告訴人住處內(無故侵入他人住居部分,未據告訴),以徒手竊取該住處內黑色帆布包1個(價值新臺幣〈下同〉200元)、白色腰包1個(價值800元)、健保卡1張、身分證1張、金融卡2張、行動電源1個、新臺幣500元,得手後逃離現場。 陳宏興犯毀壞門窗侵入住宅竊盜罪,處有期徒刑8月。 未扣案之黑色帆布包1個、白色腰包1個、健保卡1張、身分證1張、金融卡2張、行動電源1個、新臺幣500元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基隆市○○區○○街00號3樓  2 陳宏興 黃旻詩 112年11月6日16時8分 陳宏興於左列時、地,攜帶客觀上堪為兇器使用之一字螺絲起子破壞撬開鐵門大鎖(毀損部分,未據告訴),擅自進入告訴人住處內,以徒手竊取該住處內手錶1支、背包1個(內含現金2,000元)、COACH皮夾1個(內含現金3,000元)、皮夾1個(內含現金600元)、牛皮皮夾1個,得手後逃離現場。       陳宏興犯攜帶兇器毀壞門窗侵入住宅竊盜罪,處有期徒刑8月。 未扣案之新臺幣5600元、手錶1支、背包1個、COACH皮夾1個、皮夾1個、牛皮皮夾1個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2樓  3 陳宏興 游國省 112年11月20日16時30分 陳宏興於左列時、地,攜帶客觀上堪為兇器使用之老虎鉗破壞告訴人住處後門鐵欄杆,擅自進入告訴人住處內(無故侵入他人住居部分,未據告訴),以徒手竊取該住處內現金12,000元、金牌3面,得手後逃離現場。 陳宏興犯攜帶兇器毀壞安全設備侵入住宅竊盜罪,處有期徒刑8月。 未扣案之新臺幣12000元、金牌3面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新北市○○區○○街○路巷0號  4 陳宏興 蘭彩鳳 112年11月3日7時30分 陳宏興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於左列時、地,攜帶客觀上堪為兇器使用之老虎鉗1支,破壞告訴人住處鐵欄杆(毀損部分,未據告訴),擅自進入告訴人住處(無故侵入他人住居部分,未據告訴),並於告訴人房內之衣櫃翻找,適為告訴人發現,旋即逃離現場而未竊得財物。 陳宏興犯攜帶兇器毀壞安全設備侵入住宅竊盜未遂罪,處有期徒刑5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基隆市○○街00○0號  5 陳宏興 周進發 113年3月28日3時15分 陳宏興於左列時、地,攜帶客觀上堪為兇器使用之一字型螺絲起子破壞撬開瑞慈宮大殿鐵門後,再以客觀上堪為兇器使用之老虎鉗破壞功德箱鎖頭(毀損部分,均未據告訴),竊取功德箱內香油錢400元,再竊取櫃台抽屜內之現金600元得手,因觸發保全系統經保全人員到場發現後逃離現場。 陳宏興犯攜帶兇器毀壞門窗竊盜罪,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未扣案之新臺幣1000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新北市○○區○○○○路000巷000號瑞芳瑞慈宮  6 陳宏興 陳秀華 113年2月20日10時25分 陳宏興於左列時、地,攜帶客觀上堪為兇器使用之螺絲起子破壞告訴人住處大門門鎖,擅自進入告訴人住處,竊取3個紅包(12,000元、7,000元、2,000元),得手後逃離現場。 陳宏興犯攜帶兇器毀壞門窗侵入住宅竊盜罪,處有期徒刑8月。 未扣案之新臺幣21000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基隆市○○區○○路00巷0號4樓  7 陳宏興 賴佑成 113年2月23日18時50分 陳宏興於左列時、地,以雨傘勾開告訴人住處大門鎖頭,擅自進入告訴人住處(無故侵入他人住居部分,未據告訴),竊取告訴人所有之筆記型電腦1台、紅包1個(內有4,000元),得手後逃離現場。 陳宏興犯侵入住宅竊盜罪,處有期徒刑8月。 未扣案之筆記型電腦1臺、新臺幣4000元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基隆市○○區○○路000巷00○0號  8 陳宏興 呂紹仁 劉來嫻 112年10月27日10時37分 陳宏興與呂紹仁共同騎乘車號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於左列時、地由呂紹仁攜帶客觀上堪為兇器使用之萬用夾破壞告訴人住處鐵窗(毀損部分,未據告訴),2人擅自進入告訴人住處(無故侵入他人住居部分,未據告訴),竊取戒指1只、項鍊2條、手鐲1只、手錶1只、現金20萬元、人民幣5萬元,得手後逃離現場。 陳宏興共同犯攜帶兇器毀壞門窗侵入住宅竊盜罪,處有期徒刑9月。 未扣案之戒指1只、項鍊2條、手鐲1只、手錶1只、新臺幣20萬元、人民幣5萬元,均與呂紹仁共同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新北市○○區○○路000號 【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4065號                   113年度偵緝字第801號                   113年度偵緝字第802號                   113年度偵緝字第803號                   113年度偵緝字第804號                   113年度偵緝字第805號                   113年度偵緝字第806號                   113年度偵緝字第807號                   113年度偵緝字第808號   被   告 陳宏興 男 48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呂紹仁 男 48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等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 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宏興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於附表編號1至7所示日期、地 點,以附表編號1至7所示方法,竊取附表編號1至7所示被害人財物。被害人發覺遭竊後,報警調閱監視器查獲。 二、陳宏興、呂紹仁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於附表編號8所 示日期、地點,以附表編號8所示方法,竊取附表編號8所示被害人財物。被害人發覺遭竊後,報警調閱監視器查獲。 三、案經附表所示被害人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瑞芳分局、基隆 市警察局第一、二、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陳宏興,坦認附表編號2至8之竊盜犯行,否認編號 1犯行,辯稱當日係友人呂紹仁要伊過去云云。訊據被告呂紹仁,坦認編號8時地與陳宏興共同行竊。查附表編號2至8,除分據被告二人供認確有行竊外,並有被害人指訴、監視器檔案及擷取畫面、照片、機車車籍資料等可佐,其罪嫌堪予認定。編號1犯行,業據被害人指訴,並有監視器檔案及擷取畫面、照片、機車車籍資料等可佐,被告陳宏興雖辯稱如上,惟證人呂紹仁證稱並無其事,所辯自不足採,其犯嫌亦堪認定。 二、核被告陳宏興所為,就編號1至3、6、8,均係犯刑法第321 條第1項第1、2款加重竊盜罪嫌,編號4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2款、第2項加重竊盜未遂罪嫌,編號5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加重竊盜罪嫌,編號7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加重竊盜罪嫌,所犯8次犯行,請分論併罰。被告呂紹仁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2款加重竊盜罪嫌。被告陳宏興、呂紹仁就編號8犯行,請論以共同正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5  日                檢 察 官 張長樹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書 記 官 洪士評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 犯前條第 1 項、第 2 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6 月以 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 二、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 六、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   車、航空機內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時間 地點 竊盜方法、被害人、財物 備註 1 112.10.28 基隆市○○區○○街00號3樓 撬開鐵門,侵入王彥尹住處,竊取側背包一個,內有證件、鑰匙、充電器、零錢包,現金新台幣(下同)數百元 113偵1103 2 112.11.6 新北市○○區○○00巷00號2樓 破壞門鎖,侵入黃旻詩住處,竊取側背包,內有現金5600元、皮夾、手錶1支、現金600元 113偵1122 3 112.11.20 新北市○○區○○街○路巷0號 破壞柵欄,侵入游國省住處,竊取現金12000元、金牌3面 113偵1179 4 112.11.3 基隆市○○區○○街00○0號 破壞鐵門,侵入蘭彩鳳住處,在衣櫃翻找財物,適為蘭彩鳳發現,旋即逃離現場而未竊得財物 113偵1902 5 113.3.28 新北市○○區○○○○路000巷000號 破壞鐵門,進入周進發管 理之瑞慈宮大殿,竊取油錢箱內現金400元、櫃枱內零錢600元。觸發保全系統,保全公司人員吳秉翰趕抵現場,陳宏興旋奔跑逃離。 113偵3872 6 113.2.20 基隆市○○區○○路00巷0號4樓 破壞門鎖,侵入陳秀華住處,竊取現金21000元。 113偵3949 7 113.2.23 基隆市○○區○○路000巷00○0號 侵入賴佑成住處,竊取筆電1台、紅包袋內現金3至4千元 113偵3972 8 112.10.27 新北市○○區○○路000號 與呂紹仁共同破壞鐵窗,侵入劉來嫻住處,竊取戒指1枚、項鍊2條、手鐲1只、手錶1只、現金20萬元、人民幣5萬元 113偵4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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