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秩序等
日期
2024-11-27
案號
KLDM-113-易-730-20241127-1
字號
易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730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聖哲 上列被告因犯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 第589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案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聖哲與告訴人羅林春月為鄰居,2人 素無嫌隙糾紛。詎被告竟基於毀損器物之犯意,於民國113年5月3日0時6分許,在基隆市○○區○○路000巷00號告訴人住處,持不詳利器戳刺該址窗戶,致該窗戶玻璃破損而不堪使用,足以生損害於告訴人。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云云。 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定有明文。又按法院諭知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而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7 條亦有明文。 三、本案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涉犯刑 法第354 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依同法第357 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與被告私下達成和解,並經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此有被告書立之悔過書影本、撤回告訴聲請狀附卷可稽,揆諸上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富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彥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