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嚇危害安全等
日期
2024-10-01
案號
KLDM-113-易-777-20241001-1
字號
易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777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鼎禎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1457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繼續審判。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1項、第2項停止審判之原因消滅時 ,法院應繼續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8條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黃鼎禎前因疾病不能到庭,而經本院裁定停止審判。 茲因被告於113年9月11日死亡,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及新北○○○○○○○○函文檢附之被告死亡證明書影本在卷可稽,是前開停止審判之原因已消滅,應繼續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簡志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連懿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