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棄損壞

日期

2024-11-01

案號

KLDM-113-易-808-20241101-1

字號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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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808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瑞斌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 72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及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涉犯刑法 第354 條之毀損罪嫌,依同法第357 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已具狀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1 紙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藍君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張晏甄 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3728號   被   告 陳瑞斌 男 4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宜蘭縣○○鄉○○路○巷0○0號             居基隆市○○區○○○路000巷000弄              00號1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 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瑞斌與張婉柔同為龍邸中國社區之住戶,於民國113年1月 21日上午9時43分許,在基隆市○○區○○○路000巷000弄000號(龍邸中國社區F棟)地下停車場,陳瑞斌因不滿張婉柔將其所使用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本案車輛)停放在其停車位內,基於毀損他人器物之犯意,以腳踹本案車輛,致該車左後輪上方板金凹陷、塑膠飾板與輪弧扣子破裂而損壞,足以生損害於張婉柔。 二、案經張婉柔訴由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㈠ 被告陳瑞斌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供述。 證明被告於犯罪事實欄所載之時、地,以腳踹本案車輛,致該車左後輪上方板金凹陷、塑膠飾板與輪弧扣子破裂而損壞之事實。 ㈡ 告訴人張婉柔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 證明告訴人於113年1月21日上午9時55分許,發現本案車輛遭人左後輪上方板金凹陷、塑膠飾板與輪弧扣子破裂而損壞之事實。 ㈢ 1.監視器錄影檔案光碟1份監視器影像擷圖3張。 2.現場及車損照片6張。 證明被告於犯罪事實欄所載之時、地,以腳踹本案車輛,致該車左後輪上方板金凹陷、塑膠飾板與輪弧扣子破裂而損壞之事實。 二、核被告陳瑞斌所為,係涉犯刑法第354條毀損他人器物罪嫌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1  日 檢 察 官 李國瑋 本件正本證明於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 書 記 官 何喬莉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 千元以 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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