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棄損壞

日期

2024-12-10

案號

KLDM-113-易-812-20241210-1

字號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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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812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哲安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 05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李哲安於民國113年1月12日晚間8時17 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本案車輛),駛入址設基隆市安樂區麥金路之城上城社區後,因違反城上城社區規約,將本案車輛違停在社區中庭,遂遭社區警衛以公用車輪鎖將本案車輛輪胎上鎖,詎李哲安因不滿其車輛遭上鎖,竟基於毀損之犯意,於同日晚間9時41分許,在上址社區中庭,將前開車輪鎖破壞後自本案車輛強行拔除,致令該鎖毀損而不堪用,足生損害於告訴人即城上城社區管理委員會。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云云。 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定有明文。又按法院諭知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而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7 條亦有明文。 三、本案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涉犯刑 法第354 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依同法第357 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之代理人與被告於本院達成調解,並經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此有本院調解筆錄、撤回告訴聲請狀附卷可稽,揆諸上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富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彥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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