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棄損壞

日期

2024-12-27

案號

KLDM-113-易-941-20241227-1

字號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941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文賢 上列被告因犯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9114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基簡字 第1377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即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略以:被告廖文賢為基隆市○○ 區○○路00巷0號兆連國宅社區住戶,告訴人蔡瑞芳則為該社區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廖文賢因不滿其之前張貼署名汪金城召開臨時會之公告遭移除,竟基於毀損之犯意,於民國113年8月13日14時31分許,在基隆市○○區○○路00巷0號兆連國宅社區B棟大樓電梯及1樓公告欄,抽出管理委員會張貼禁止任意張貼公告之公告各1張,並將之破壞撕揉至不堪使用後棄於地上。因認被告所為,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云云。 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定有明文。又按法院諭知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而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7 條亦有明文。 三、本案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涉犯刑 法第354 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依同法第357 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與被告於113年12月25日在本院達成調解,並經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此有撤回告訴聲請狀附卷可稽,揆諸上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富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彥端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