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21

案號

KLDM-113-簡上附民-32-20250121-1

字號

簡上附民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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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32號 附民原告 彭子泉 訴訟代理人 謝榮裕律師 附民被告 龔開平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簡上字第118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 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桂金 法 官 陸怡璇 法 官 李 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曾禹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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