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名譽
日期
2024-11-15
案號
KLDM-113-簡上-76-20241115-1
字號
簡上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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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簡上字第7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賢泉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1月 29日112年度基簡字第1號第一審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 號:112年度偵字第11932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 議庭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甲○○與乙○○為連棟公寓之對門鄰居,緣乙○○於民國000年0月 00日21時許,返回位在基隆市○○區○○街00號之住處,於進家門前聽見甲○○家中飼養之小狗吠叫聲,便以台語碎念稱「叫什麼」等語,甲○○因不滿其飼養之犬隻遭他人謾罵,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打開自家大門,在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上址3樓梯間,以台語對乙○○辱罵「幹你娘」、「臭俗辣」等語(下稱本案侮辱言語),足以貶損乙○○之人格及社會評價。 二、案經乙○○訴由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臺灣基隆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壹、程序事項 一、監視器錄影畫面之證據能力: ㈠按刑事訴訟法上證據排除法則等相關規定,係為防止國家機 關以違法侵害人民基本權方式取得證據,故其規範對象係以國家機關為限,並不及於私人。不可歸責於國家機關之私人違法錄音(影)所取得之證據,既非因國家機關對私人基本權之侵害,自無證據排除法則之適用或類推適用可能,私人為對話之一方,為保全證據所為之錄音,如非出於不法之目的,其內容亦具備任意性者,自可為證據。且刑事訴訟法與刑事實體法各有不同之功能,因私人違法錄音(影)而受法益侵害之私人,已因刑事實體法之設而受有保護,不能謂法院仍須片面犧牲發見真實之功能,完全不能使用該錄音(影)內容作為證據,始已完全履行國家保護基本權之義務或不致成為私人違法取證之窩贓者。惟為避免法院因調查該證據結果,過度限制他人之隱私權或資訊隱私權,應視該證據內容是否屬於隱私權之核心領域、法院調查該證據之手段造成隱私權或資訊隱私權受侵害之程度,與所欲達成發見真實之公益目的,依適合性、必要性及相當性原則妥為權衡審查(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094號、第2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甲○○固爭執告訴人乙○○提供之監 視器錄影光碟屬違法取證,無證據能力等語。惟查,觀諸本院勘驗結果(詳見附表),係告訴人先對被告家門方向稱「跨(台語)」,被告隨即開門稱「現在是怎樣(台語),告訴人與被告在門口對峙,互相來回叫囂「現在是怎樣(台語)」,而後被告以台語稱「幹你娘(台語)」,旋即拿出球棒並持於右手,2人再次反覆來回叫囂「現在是怎樣(台語)」,告訴人關門後,被告仍不斷對告訴人稱「臭俗辣(台語)」等語(簡上卷第47至48頁),此情亦為被告所不爭執(簡上卷第48頁),被告雖供稱:我認為檔案有被剪接過,我在家中聽到有人因為我的狗在叫,在門口罵「幹你娘吠三小」,我才在家裡面回了一句「幹你娘譙三小」,進而發生後面這些事等語(簡上卷第49頁)。惟無論事出原因為何,被告為本案侮辱言語之時,確係具備任意性。又參諸卷附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及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庭呈之照片,被告於案發時係直接打開家門,對告訴人為本案侮辱言語(見簡上卷第54至55頁),而被告及告訴人均住在公寓3樓,該梯間並未見限制其他住戶通行之情事(見簡上卷第75至79頁),復佐以證人即告訴人乙○○於偵訊時證稱:該棟公寓4層樓均有住人,2樓開美容院,所以平常會把1樓的門打開,而案發當時美容院已經休息,門是關起來的等語(見偵卷第38頁),足認案發之時,2人住處前之梯間,縱非外人所得隨意進出,仍係本案公寓住戶得自由通行之公共空間,則被告於特定公眾即住戶得以共見聞之場所為本案侮辱言語,而為告訴人所聽聞並錄得上情,其主觀上顯無不欲使他人知悉對話內容之隱私期待。從而,告訴人於自家門口出於保全證據之目的,以裝設之監視器或持手機攝得被告自發性陳述之話語,難認係私人不法取證。又被告陳述之內容與方式,亦難認其陳述內容屬隱私權核心領域,本院縱使採納此項證據,自無侵害被告隱私權之疑慮,當有證據能力。至被告雖供稱告訴人架設監視器目的別有用意,然卷內並無相關事證足資認定,被告如有此疑慮,應另尋其他管道處理,附此敘明。 二、除上開監視器錄影畫面之證據能力外,本判決下列所引用被 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檢察官及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均表示沒有意見(見簡上卷第35頁),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亦均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狀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之瑕疵,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而認前揭證據資料具有證據能力;而非供述證據部分,本院亦查無有公務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形,且各該證據均經本院於審判期日依法進行證據調查、辯論,被告於訴訟上之防禦權已受保障,故該等證據資料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事項 一、認定本案犯罪事實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固坦承有於上開時、地為本案侮辱言語,惟否認有 何公然侮辱之犯行,辯稱:是因為告訴人先在門口謾罵誘導我回應,而案發當時外面的公共空間只有我一人,我沒有公然侮辱等語。經查: ㈠被告與告訴人為對門鄰居,2人因被告飼養之小狗吠叫聲發生 糾紛,被告因而於上開時、地為本案侮辱言語等事實,為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準備程序時供認不訛(見偵卷第9至12頁、第38頁;本院卷第49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乙○○於警詢、偵訊中之證述情節大致相符(見偵卷第13至14頁、第37至39頁),並有監視器及手機錄影畫面擷圖、譯文及本院勘驗筆錄在卷可稽(見偵卷第15至17頁;本院卷第46至59頁),是此部分事實堪認屬實。 ㈡被告雖以前詞置辯,惟查: ⒈被告對告訴人為本案侮辱言語,客觀上具備「公然」之要件 : ⑴刑法分則中「公然」二字之意義,祇以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 以共見共聞之狀態為已足,自不以實際上果已共見共聞為必要,必在事實上有與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況方足認為達於公然之程度;又所謂多數人,係包括特定之多數人在內,至其人數應視立法意旨及實際情形已否達於公然之程度而定(司法院釋字第145號解釋意旨參照)。 ⑵承前開告訴人之證述,本案公寓4層樓均有住戶居住,且參諸 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被告所提供之前揭梯間照片(簡上卷第53至54頁、第79頁),被告為本案侮辱言語之地點,係連棟公寓供住戶通行之3樓梯間,且未見該梯間有何限制其他住戶通行之情事,足認此一空間為隨時可能有人行經,而得見聞本案之狀態,是縱在案發之時,未有人實際經過,亦不影響本罪成立,故被告前開辯詞,要非可採。 ⒉被告對告訴人為本案侮辱言語,主觀上具有公然侮辱之犯意 : 被告辯稱係因告訴人先在開口罵人才有後續糾紛等語,稽諸 本院勘驗結果,並參酌告訴人於警詢時證稱:我於112年9月29日21時許返家時,我是最後一個進門,妻子跟我說,對門鄰居家飼養的狗很吵,對面鄰居就開門罵我「幹你娘 你是在罵怎麼樣的」等語(見偵卷第13頁),足見本案糾紛確係起因於告訴人乙○○與其妻兒進家門前,認被告飼養之小狗吠叫聲太吵有所不悅,在梯間碎念時為被告所聽聞,因而開門向告訴人理論引發後續口角。告訴人雖與其配偶2人就被告飼養之小狗發出噪音一事有所議論,惟尚非惡意針對被告無端謾罵,縱被告身為飼主對此感到不快、憤怒,然未能就此正當化其不斷辱罵告訴人之行為,且若認對方不可理喻,大可直接報警處理,以防止正面衝突,惟被告竟仍執意留在現場與告訴人繼續爭吵,並在告訴人關門後持續喊「俗辣」、「臭俗辣」;且稽以「臭俗辣」一詞有指人懦弱無能、孬種、膽小無用之意,與「幹你娘」均屬粗俗、不雅且含有貶抑意涵之用詞,被告因與告訴人發生前述糾紛致心生不滿,在特定多數人即住戶得以共見聞之公寓梯間辱罵告訴人,衡其辱罵時間之久暫、情境及用意,顯然非僅只單純發洩個人情緒,實足已貶損人格尊嚴,使告訴人在精神上、心理上感受到難堪、屈辱,而達足以貶損他人人格與社會評價之程度,足認被告主觀上有侮辱告訴人使其難堪之意甚明。 ㈢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暨駁回被告上訴之理由: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又被告接 連所為之本案侮辱言語,係基於同一目的之決意所為,侵害同一法益,各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公然侮辱舉動之接續實施,以包括之行為評價為合理,應屬接續犯。 ㈡原審經審理結果,認被告犯公然侮辱罪,事證明確,量處如 原審判決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其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均無違誤。本院復審酌被告與告訴人為對門鄰居,因糾紛發生齟齬,不思理性溝通,竟以上開言詞辱罵告訴人,顯未尊重他人之名譽法益,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自述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商業、無未成年子女須扶養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見簡上卷第71頁),認原審量刑亦屬妥適,並無於逾越法定刑範圍或顯然失當之情形,被告上訴意旨猶執前詞否認犯罪,指摘原判決不當,請求撤銷改判,自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8條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唐先恆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經檢察官李怡蒨到庭執 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福康 法 官 李辛茹 法 官 石蕙慈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翔富 附表: 附表編號六、0-00000000_21點16分門口叫囂(臭俗辣).mp4, 影片長度僅1秒且檔案聲音模糊,故不予勘驗,合先敘明。 (勘驗開始) 編號 檔案名稱 時長 一、 0-00000000_21點07分回家遭鄰居挑釁(現在是怎樣).mp4 14秒 二、 0-00000000_21點08分遭鄰居挑釁叫(靈糧勒、拿棍棒想打人).mp4 7秒 三、 0-00000000_21點08分遭鄰居挑釁叫(臭俗辣x3).mp4 4秒 四、 0-00000000_21點09分不想無理會直接關門(被嗆俗辣).mp4 2秒 五、 0-00000000_21點09分關門後持續挑釁(被嗆俗辣啦你).mp4 5秒 六、 0-00000000_21點16分門口叫囂(臭俗辣).mp4 1秒 七、 0-00000000_21點17分門口叫囂臭(俗辣你).mp4 11秒 八、 0-00000000_警察到場繼續挑釁(臭俗辣拉).mp4 26秒 ㈠勘驗檔案:0-00000000_ 21點07分回家遭鄰居挑釁(現在是怎 樣).mp4 告訴人乙○○先對被告甲○○家門方向說一句「跨」,被告隨即開 門聲來說「現在是怎樣(台語)」。 【光碟時間00:00:08】告訴人乙○○:跨。 【光碟時間00:00:12】被告甲○○:現在是怎樣。 ㈡勘驗檔案:0-00000000_ 21點08分遭鄰居挑釁叫(靈糧勒、拿 棍棒想打人).mp4 告訴人與被告在門口對峙,互相說「現在是怎樣(台語)」, 被告說了一句幹你娘勒(台語)後,旋即拿出球棒並持於右手。 【光碟時間00:00:00】被告甲○○:現在是怎樣(台語)。 【光碟時間00:00:01】告訴人:現在是怎樣(台語)。 【光碟時間00:00:03】被告甲○○:現在是怎樣啦 幹你娘勒 (台語)。 【光碟時間00:00:07】被告甲○○:現在是怎樣啦(台語)。 ㈢勘驗檔案:0-00000000_ 21點08分遭鄰居挑釁叫(臭俗辣x3). mp4 【光碟時間00:00:00】告訴人乙○○妻子 :講什麼 是在講 什麼。 【光碟時間00:00:00】被告甲○○:臭俗辣、臭俗辣、臭俗 辣(台語)。 【光碟時間00:00:03】告訴人乙○○:臭俗辣(台語)。 ㈣勘驗檔案:0-00000000_ 21點09分不想無理會直接關門(被嗆 俗辣).mp4 【光碟時間00:00:01】被告甲○○:...俗辣(台語)。 ㈤勘驗檔案:0-00000000_ 21點09分關門後持續挑釁(被嗆俗辣 啦你).mp4 【光碟時間00:00:04】被告甲○○:俗辣啦你(台語)。 ㈥勘驗檔案:0-00000000_ 21點17分門口叫囂臭(俗辣你).mp4 【光碟時間00:00:03】被告甲○○:叫警察嘛。 ㈦勘驗檔案:0-00000000警察到場繼續挑釁(臭俗辣拉).mp4 【光碟時間00:00:19】告訴人乙○○妻子:來,我們,嘿, 那戶人家。 【光碟時間00:00:22】被告甲○○:臭俗辣(台語)。 【光碟時間00:00:24】告訴人乙○○妻子:你看,又來,就 是這樣齁。 (勘驗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