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0-08

案號

KLDM-113-聲保-46-20241008-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46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恩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 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 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受刑人李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 以110年度聲字第80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確定,於民國110年8月31日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以113年10月4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49950號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周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許育彤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