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0-09
案號
KLDM-113-聲保-48-20241009-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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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48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朝慶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朝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朝慶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經法院判決如卷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所示之刑(本院按:應接續執行刑有期徒刑7年8月及10月),在法務部○○○○○○○執行中,於113年10月4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及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 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三、本院審核法務部○○○○○○○113年10月4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4 9920號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執行案件資料表,認本件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李辛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李品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