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0-07
案號
KLDM-113-聲保-50-20241007-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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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50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志鴻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志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志鴻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法院裁判如卷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所示之刑確定,在法務部○○○○○○○執行中,於民國113年10月4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人上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富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陳彥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