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1-26

案號

KLDM-113-聲保-54-20241126-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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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54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徐藝諼 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徐藝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藝諼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在法務部○○○○○○○執行中,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受刑人徐藝諼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 0年度訴字第444號判決有期徒刑2年確定。受刑人於112年6月13日入監接受執行後,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3年11月2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43690號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函文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提出本件聲請,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石蕙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翔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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