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1-25

案號

KLDM-113-聲保-55-20241125-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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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55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濬丞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 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濬丞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 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亦   有明文。 二、查本件受刑人張濬丞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洗錢防 制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聲字第59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確定;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聲字第60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並於110年8月2日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以113年11月20日法矯署教字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周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育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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