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2-03
案號
KLDM-113-聲保-59-20241203-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59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耀智 (現於法務部○○○○○○○○○執行 中)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113年度執聲付字第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耀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受刑人前因詐欺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判決如卷附假釋出獄人 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所示之刑確定後,在法務部○○○○○○○○○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在案,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藍君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張晏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