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2-03

案號

KLDM-113-聲保-60-20241203-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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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60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小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 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小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小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法院裁判如卷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所示之刑確定,在法務部○○○○○○○○○執行中,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 院(109年度訴字第40號),認聲請人上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謀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陳維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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