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2-10
案號
KLDM-113-聲保-62-20241210-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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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62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微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 3年度執聲付字第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微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以111年 度聲字第962號裁定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9月,受刑人抗告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2年度抗字第119號抗告駁回確定,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獄執行中,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2月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 院(111年度原訴字第4號),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虹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冠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