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1-02

案號

KLDM-113-聲保-65-20250102-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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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65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昇平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昇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昇平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法院判決如卷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所示之刑後,在法務部○○○○○○○執行中,民國113年12月30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 確定,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9年度聲字第96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甲執行刑);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由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47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確定(乙執行刑)。甲、乙執行刑接續執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是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又受刑人自108年12月21日入監執行,並接續執行甲、乙執行刑,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13年12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93501號函核准假釋,此有上開函文及附件之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存卷可考,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陸怡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林宜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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