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1-02

案號

KLDM-113-聲保-69-20250102-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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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69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龍冠宇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 聲付字第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龍冠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 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亦   有明文。 二、查本件受刑人龍冠宇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 第54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確定,於民國106年12月1日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以113年12月30日法矯署教字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周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許育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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