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0-21

案號

KLDM-113-聲更一-5-20241021-1

字號

聲更一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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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更一字第5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朱育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詐欺等案件,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 年度執聲字第2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朱育德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 刑5年9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朱育德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 確定如附表所示,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及第2項之規定,經受刑人請求定應執行刑,並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就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犯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均已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再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固分別經判處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然受刑人業於民國113年4月25日向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之各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同署依修正刑法第50條受刑人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聲請狀在卷可證,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具體審酌附表所示之罪之罪名、罪質、犯罪時間之間隔、侵害法益等情狀,以及內部性、外部性界限,復就其所呈現之受刑人人格特性、預防需求及整體刑罰執行之應罰適當性等因素,復參酌受刑人之意見(即卷內刑事抗告理由狀內所載內容),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富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彥端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1年2月 ①有期徒刑1年3月 ②有期徒刑1年3月 ③有期徒刑1年3月 ④有期徒刑1年3月 ⑤有期徒刑1年3月 ⑥有期徒刑1年3月 犯罪日期 111年2月28日 109年12月8日至109年12月11日 ①110年8月7日至110年9月6日 ②110年6月28日至110年9月6日 ③110年6月11日至110年8月17日 ④110年8月底某日至110年9月10日 ⑤110年8月15日至110年9月9日 ⑥110年8月15日至110年9月13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1年度速偵字第33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47265號等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18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本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本院 案號 111年度基交簡字第141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319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340號 判決 日期 111年4月18日 111年9月30日 111年11月9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本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本院 案號 111年度基交簡字第141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319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340號 確定日期 111年5月16日 111年11月29日 111年12月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否 備 註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048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助字第756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242號 編號1至5部分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397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5月確定。 編 號 4 5 6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3月 ①有期徒刑1年2月 ②有期徒刑1年1月 ③有期徒刑1年2月 ④有期徒刑1年1月 ⑤有期徒刑1年2月 ⑥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 犯 罪 日 期 110年8月中旬至110年9月15日 ①110年8月23日 ②110年8月23日 ③110年8月23日 ④110年8月23日 ⑤110年8月25日 ⑥110年8月25日 000年0月間某日至110年9月10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7874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2574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8276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本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本院 案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2號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010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576號 判決 日期 112年2月18日 112年8月30日 112年12月29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本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本院 案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2號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010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576號 確定日期 112年3月22日 112年10月4日 113年1月2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274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助字第9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165號 編號1至5部分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397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5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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