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准許提起自訴
日期
2024-10-15
案號
KLDM-113-聲自-7-20241015-1
字號
聲自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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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自字第7號 聲 請 人 魏嘉廷 代 理 人 陳怡安律師 被 告 簡瑞傑 被 告 許亦甄 被 告 簡來清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涉犯侵占等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 民國113年9月19日113年度上聲議字第9261號駁回再議處分(原 不起訴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78號、第4894 號),聲請裁定准許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聲請准許提起自訴理由狀。 理 由 一、告訴人不服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理 由駁回之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十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准許提起自訴,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案聲請人於民國113年9月27日具狀聲請准許提起自訴,然 僅略稱於法定期間內提出聲請,理由容後補充等語,依上開規定,其聲請之法定程式顯有欠缺,致本院無從審查其聲請有無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第6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聲請准許提起自訴理由狀,逾期仍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簡志龍 法 官 顏偲凡 法 官 藍君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晏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