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1-12

案號

KLDM-113-聲-1005-20241112-1

字號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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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005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吉仁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罰執聲字第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吉仁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1萬1,000元, 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吉仁因侵占案件,先後判決確 定如附表所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規定,就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侵占案件,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先後判處如 附表所示之刑,均已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判決書附卷可按。是檢察官據以聲請就如附表所示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綜合考量各案之行為態樣、罪之特質及關係、責任非難重複性,暨所呈現受刑人之人格特性,預防需求及整體刑罰執行之應罰適當性等因素,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又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連珮涵 附表: 編     號 1 2 罪     名 侵占 侵占 宣  告  刑 罰金新臺幣3,000元 罰金新臺幣10,000元 犯 罪 日 期 112年7月9日 112年10月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基隆地檢112年度偵字第9923號 基隆地檢113年度偵字第481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案  號 113年度基簡字第69號 113年度基簡字第624號 判決日期 113年3月7日 113年6月30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案  號 113年度基簡字第69號 113年度基簡字第624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3年4月10日 113年8月11日 是否得為易服勞役之罪 是 是 備      註 基隆地檢113年度罰執字第91號(已執畢) 基隆地檢113年度罰執字第16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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