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2-24

案號

KLDM-113-聲-1015-20241224-1

字號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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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015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杜文義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6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杜文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數罪之宣告刑出於二以上之科刑判決而得併合處罰定其應   執行刑者,以該數罪俱係在首先確定之科刑判決確定前所犯   者為限;若其中某罪之犯罪時間已在首先確定之科刑判決確   定之後,縱令係在其次確定之科刑判決確定之前,因其與首   先確定之科刑判決確定前所犯之罪,已不合數罪併罰之規定   ,自無從合併定其應執行刑,而應單獨執行(司法院釋字第   98號、第202 號解釋、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7381號判決   意旨可資參照)。而所謂「裁判確定前」,應以聲請定執行   刑之各罪中「最先裁判確定案件之確定時」為準,換言之,   必須其他各罪之犯罪行為時,均在最先一罪判決確定前,始   符合數罪併罰之條件,而如他罪係在該最先確定之罪確定後   所犯,即不得與前罪定執行刑(最高法院96年度台非字第13   號、第338 號判決要旨參照)。另在首先判刑確定之日期之   後之數罪,其另符合數罪併罰者,仍依前述法則處理;然無   論如何,既有上揭基準可循,自無許任憑己意,擇其中最為   有利或不利於被告之數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最高法院   98年度台非字第37號裁判意旨可參)。又按對於已判決確定   之各罪,已經裁定其應執行之刑者,如又重複裁定其應執行   之刑,自係違反一事不再理之原則,即屬違背法令(最高法   院68年台非字第50號判例意旨參照);亦即定應執行刑之實   體裁判,於確定後即發生實質之確定力,而有一事不再理原   則之適用。又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判,除因增加經另案判   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刑之數罪中   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   免、減刑,更定其刑等情形,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   ,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外,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判實質   確定力之拘束,不得就該確定裁判已定應執行刑之數罪,其   全部或部分再行定其應執行之刑(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抗字   第389 號、103 度台抗字第306 號、105 年度台抗字第121 號、106年度台抗字第268 號、第986 號裁定意旨參照),否則即有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違法。 三、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   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之判決書、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可資認定;惟細繹   前揭臚列各案,其最先裁判確定者為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刑 ,其判決確定日期為「112年12月7日」,而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係「113年3月5日某時許」(本院113年度基簡字第911號刑事確定判決之事實及理由欄第3行至已將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犯罪日期更正如前),係在上開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後始犯,揆諸上開判決意旨及說明,本件聲請人聲請就附表編號4所示罪與附表編號1、2、3所示之各罪合併定應執行刑,於法未合,應堪認定。  ㈡再以附表編號1、2、3前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780號裁定合 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月確定,亦有該裁定及受刑人之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則此部分既已有上   揭業已確定之裁定,依前開說明,本院仍應受原確定裁判實   質確定力之拘束,不得就該確定裁判已定應執行刑之數罪,   其全部或部分再行定其應執行之刑,是聲請人就編號1、2、 3所示各罪部分定執行刑之請求亦於法無據。  ㈢綜上,本件聲請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翔富 附表:受刑人杜文義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5次) (經原審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①112年3月1日 ②112年4月25日 ③112年5月2日 ④112年5月9日 ⑤112年5月16日 112年5月24日9時54分許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觀護人採尿時間回溯120小時內之某時 112年9月10日至112年9月11日 偵查(自訴)機關偵查案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807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964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487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基簡字第805號 112年度基簡字第1131號 112年度基簡字第1261號 判 決 日 期 112年8月31日 112年12月6日 113年1月4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基簡字第805號 112年度基簡字第1131號 112年度基簡字第1261號 確 定 日 期 112年12月7日 113年1月10日 113年5月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26號(已執畢)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706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2123號 編號1至編號3經本院113年度聲字第78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 編    號 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13年3月5日某時許 偵查(自訴)機關偵查案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字第606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基簡字第911號 判 決 日 期 113年8月6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易字第689號 確 定 日 期 113年9月2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備    註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275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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