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1-05
案號
KLDM-113-聲-1055-20241105-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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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055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文鑾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6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文鑾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拘役22日,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文鑾因竊盜案件,先後判決確 定如附表所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規定,就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先後判處如 附表所示之刑,均已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判決書附卷可按。是檢察官據以聲請就如附表所示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綜合考量受刑人之意見(有陳述意見狀在卷可查)、各案之行為態樣、罪之特質及關係、責任非難重複性,暨所呈現受刑人之人格特性,預防需求及整體刑罰執行之應罰適當性等因素,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又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連珮涵 附表: 編 號 1 2 罪 名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拘役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11年3月11日 111年12月中旬某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屏東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391號 基隆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718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屏東地院 基隆地院 案 號 111年度易字第236號 113年度基簡字第422號 判決日期 111年12月20日 113年8月20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屏東地院 基隆地院 案 號 111年度易字第236號 113年度基簡字第422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2年2月19日 113年9月1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罪 是 是 備 註 屏東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143號(已執畢) 基隆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78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