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交保
日期
2024-10-29
案號
KLDM-113-聲-1059-20241029-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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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059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馮世松 選任辯護人 劉政杰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566號),於 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合議庭裁定 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而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馮世松於提出新臺幣拾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馮世松已坦承犯行,本件已審 理終結,請求停止羈押等語。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 聲請停止羈押;許可停止羈押之聲請者,應命提出保證書,並指定相當之保證金額,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1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因涉犯參與犯罪組織、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洗錢等罪嫌,前經本院訊問後,以聲請人坦承犯行,且有卷附事證可佐,認其涉上開犯罪嫌疑重大,又依被告所述除本件遭起訴部分外,另有其他依指示提領現金後交付他人並領取報酬之行為,時間在000年0月間,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詐欺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理由及必要,於民國113年10月4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四、茲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審酌羈押之原因雖仍存在 ,然若課予相當金額之保證金,應足以造成其心理上負擔,而得以代替羈押手段,並能確保日後程序之進行,而無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考量聲請人犯罪情節、國家司法權之有效行使、公共利益維護、聲請人之人身自由、訴訟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等因素後,准許聲請人提出新臺幣10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11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 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