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1-20
案號
KLDM-113-聲-1078-20241120-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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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078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曾志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7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志偉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 由 一、本件受刑人即被告曾志偉前於附表編號1至3所示犯罪時間, 觸犯附表編號1至3所示各該罪名,經本院分別於附表編號1至3所示判決日期,各處其宣告刑如附表編號1至3之所示,且均案經確定;附表編號1至2所示案件,業經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附表編號2至3所示案件尚未執畢。此悉由本院職權核閱如附表所示各該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載內容無訛。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依修正刑法第50條受刑人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聲請狀在卷可稽,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並考量其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及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51條 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 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景欣 【附表】受刑人曾志偉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8月 犯罪日期 111年11月26日 112年2月16日為警採尿回溯前120小時內之某時 111年6月1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442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660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6922號 最 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基原簡字第22號 112年度基原簡字第34號 113年度原易字第1號 判決日期 112年6月9日 112年11月28日 113年7月2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基原簡字第22號 112年度基原簡字第34號 113年度原易字第1號 確定日期 112年7月5日 113年2月29日 113年8月2日 得否 易科罰金 是 是 否 備註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975號(編號1至2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34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編號1已於113年1月1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822號(編號1至2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34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238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