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2-06

案號

KLDM-113-聲-1122-20241206-1

字號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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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122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柏翔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7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柏翔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本件受刑人即被告黃柏翔前於附表編號1至4所示犯罪時間, 觸犯附表編號1至4所示各該罪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本院分別於附表編號1至4所示判決日期,各處其宣告刑如附表編號1至4之所示,且均案經確定;其中附表編號2至4所示案件尚未執行完畢;附表編號1至2所示案件,業經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附表編號3至4所示案件,業經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此悉由本院職權核閱如附表所示各該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載內容無訛。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並考量其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及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定應執行刑暨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51條   第5款、第41條第1項、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 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張景欣 【附表】受刑人黃柏翔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2月 犯罪日期 112年12月5日 113年2月3日 113年1月1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字第318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字第347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字第789號等 最 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基簡字第626號 113年度士簡字第498號 113年度基簡字第1034號 判決日期 113年6月14日 113年6月20日 113年9月18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基簡字第626號 113年度士簡字第498號 113年度基簡字第1034號 確定日期 113年7月16日 113年7月19日 113年10月18日 得否 易科罰金 是 是 是 備註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3年度 執字第2274號(編號1至2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29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編號1已於年月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 執字第3992號(編號1至2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29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2986號(編號3至4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 編號 4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 犯罪日期 113年4月1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字第789號等 最 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基簡字第1034號 判決日期 113年9月18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基簡字第1034號 確定日期 113年10月18日 得否 易科罰金 是 備註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3年度 執字第2986號(編號3至4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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