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2-04

案號

KLDM-113-聲-1158-20241204-1

字號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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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158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沈明在 籍設基隆市○○區○○路000號0樓(基隆○○○○○○○○)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7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沈明在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沈明在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 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及第2項規定,經受刑人請求定應執行刑,並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就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先後判處如 附表所示之刑,均已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判決書附卷可按。又如附表編號1、3、5、6所示之有期徒刑,均係不得易科罰金之刑,而其餘如附表編號2、4、7所示之有期徒刑,則係得易科罰金之刑;茲據受刑人就其所受宣告之上開有期徒刑,具狀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聲請狀1紙在卷可考。是檢察官據以聲請就如附表所示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綜合考量受刑人之意見(有陳述意見狀在卷可查)、各案之行為態樣、罪之特質及關係、責任非難重複性,暨所呈現受刑人之人格特性,預防需求及整體刑罰執行之應罰適當性等因素,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又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連珮涵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8月 犯 罪 日 期 112年3月20日 112年3月30日15時21分許為警採尿回溯120小時內某時 112年4月1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宜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4058號 基隆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1282號 宜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5304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宜蘭地院 基隆地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2年度易字第222號 112年度基簡字第1239號 113年度上易字第539號 判決日期 112年9月14日 112年11月27日 113年5月14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宜蘭地院 基隆地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2年度易字第222號 112年度基簡字第1239號 113年度上易字第539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2年11月22日 113年1月17日 113年5月14日 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罪 否 是 否 備      註 宜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578號 基隆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92號 宜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398號編     號 4 5 6 罪     名 詐欺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犯 罪 日 期 112年4月16日 112年9月4日 112年9月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宜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5304號 基隆地檢113年度偵字第2654號 基隆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104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案  號 113年度上易字第539號 113年度易字第501號 113年度易字第230號 判決日期 113年5月14日 113年8月12日 113年4月30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案  號 113年度上易字第539號 113年度易字第501號 113年度易字第230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3年5月14日 113年9月9日 113年10月7日 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罪 是 否 否 備      註 宜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399號 基隆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848號 基隆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891號編     號 7 (以下空白) (以下空白)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12年9月27日20時6分許為警採尿回溯120小時內某時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基隆地檢113年度毒偵字第167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基隆地院 案  號 113年度基簡字第565號 判決日期 113年6月30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基隆地院 案  號 113年度基簡字第565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3年7月29日 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罪 是 備      註 基隆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89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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