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日期

2025-01-06

案號

KLDM-113-聲-1185-20250106-1

字號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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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185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清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7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清海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 刑壹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清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依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1 款及第2 項之規定,經受刑人請求定應執行刑,並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 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 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及2所示之罪,固分別經判處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然受刑人業於民國113年11月12日向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就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該署依修正刑法第50條受刑人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聲請狀在卷可證,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具體審酌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之罪名、罪質、犯罪時間之間隔,暨受刑人於本院函詢表示無意見等情,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陸怡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林宜亭 附表:受刑人李清海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罪    名 毒品防制條例 毒品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6月 犯罪日期 111年10月31日 112年10月1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基隆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15號 基隆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1629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基隆地院 案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4240號 113年度基簡字第76號 判決日期 112年12月06日 113年01月17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基隆地院 案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4240號 113年度基簡字第76號 判決日期 113年02月15日 113年08月13日 可否易科罰金 否 是 備註 基隆地檢113年度執字第911號 基隆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72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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