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2-30

案號

KLDM-113-聲-1194-20241230-1

字號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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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194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宗毅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7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宗毅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 陸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按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 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復為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所明定。而所謂「裁判確定前」,應以聲請定執行刑之各罪中「最先裁判確定案件之確定時」為準,換言之,必須其他各罪之犯罪行為時,均在最先一罪判決確定前,始符合數罪併罰之條件,而如他罪係在該最先確定之罪確定後所犯,即不得與前罪定執行刑(最高法院96年度台非字第13號、第338號判決要旨參照)。查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最後事實審法院係受刑人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基簡字第1394號案件受理,於民國113年7月16日判決,且於113年11月1日確定,是以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於法有據。 二、本件受刑人因如附表所示之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本院判處如 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規定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故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 第51條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吳佳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幸如 【附表】 受刑人林宗毅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妨害自由 妨害自由 妨害自由 宣  告  刑 拘役25日 拘役30日 拘役30日 犯 罪 日 期 110/04/27 108/11/02 108/12/01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基隆地檢110年度偵字第6265號 基隆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428號等 基隆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428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案 號 110年度基簡字第694號 112年度基簡字第1394號 112年度基簡字第1394號 判決日期 110/11/25 113/07/16 113/07/16 確定判決 法 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案 號 110年度基簡字第694號 112年度基簡字第1394號 112年度基簡字第1394號 確定日期 110/12/23 113/11/01 113/11/01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基隆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46號(已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基隆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033號 基隆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033號 編號2、3曾定應執行拘役4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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