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2-09
案號
KLDM-113-聲-1220-20241209-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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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220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徐沛珍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所載。 二、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 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檢察署)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前項定其應執行之刑者,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亦得請求前項檢察官聲請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定有明文。依上揭規定觀之,僅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檢察署)之檢察官有聲請法院定應執行刑之權限,有請求權人僅得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而無直接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權限。本件聲請人即受刑人徐沛珍逕行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富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彥端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