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日期
2024-12-10
案號
KLDM-113-聲-1221-20241210-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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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221號 聲明異議人 即 受刑人 粟振庭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政府採購法等案件,對於臺灣基 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指揮執行(113年度執字第3141號),聲 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粟振庭(下稱聲明 異議人)遭判處有期徒刑1年,惟聲明異議人認該案可與前案定應執行刑,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逕以113年度執字第3141號指揮執行有期徒刑1年,為此提出本件聲明異議云云。 二、按受刑人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 法院聲明異議,法院並應就異議之聲明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及第486條分別定有明文。所稱「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乃指對被告之有罪判決,於主文內實際宣示其主刑、從刑之裁判而言(最高法院79年台聲字第19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聲明異議人前因違反政府採購法等案件,經本院以11 2年度訴字第27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3年度上訴字第38號判決,撤銷原判決並判處有期徒刑1年,再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113年度台上字第4252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嗣由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執字第3141號指揮執行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準此,聲明異議人縱對檢察官前開指揮執行不服,揆諸首開說明,聲明異議人應向諭知裁判法院,即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訴字第38號判決),為聲明異議之聲請,方屬適法。本院既無管轄權,自應駁回本件聲明異議,且聲明異議未定有如刑事訴訟法第304條移轉管轄之規定,故本院亦無從裁定移轉於管轄法院,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又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連珮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