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日期

2025-01-02

案號

KLDM-113-聲-1225-20250102-1

字號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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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225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文豪 具 保 人 丁銓佑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 請沒入保證金(113年度執聲沒字第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清木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丁銓佑因受刑人即被告黃文豪犯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3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上開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指定 保證金3萬元,由具保人繳納上開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有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具保人之身分證影本在卷為憑。嗣被告因上開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訴字第33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年,併科罰金10萬元,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2年度上訴字第219號駁回上訴確定。聲請人傳喚被告到案接受執行,並向被告之戶籍地合法送達執行傳票,被告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具保人現亦無法通知或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復經囑託拘提被告無著等情,有送達證書、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資料查詢結果、拘票、拘提報告書在卷可參。又被告迄今無受羈押或在監執行之情形,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綜上,可認被告應已逃匿,依據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 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張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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