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2-25

案號

KLDM-113-聲-1228-20241225-1

字號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228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亨利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8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亨利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亨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1條第5款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中之1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參照)。 三、查受刑人林亨利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 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刑,並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又本件業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依修正刑法第50條受刑人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聲請狀」附卷可參(見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聲字第809號卷第2頁),是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又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3項規定於民國113年12月19日提訊受刑人到庭,告知檢察官聲請內容並使其陳述意見後,爰依前引各規定,併參酌各罪之性質及各判決所載之論罪理由、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犯法益,並考量各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及合併刑罰所生之效果,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謀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維仁 附表(受刑人林亨利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7月 犯罪日期 112年3月28日回溯5日內某時 112年3月26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895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6250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基簡字第895號 112年度易字第465號 判決日期 112年10月2日 112年11月30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基簡字第895號 112年度易字第465號 確定日期 112年11月15日 113年1月2日 得否易科罰金 是 否 備     註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652號(編號1至3前經本院113年度聲字第735號刑事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月確定)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647號(編號1至3前經本院113年度聲字第735號刑事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月確定) 編號 3 4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12年7月26日回溯5日內某時 112年11月11日至12日間某時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1671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字第131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基簡字第10號 113年度基簡字第415號 判決日期 113年2月29日 113年6月28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基簡字第10號 113年度基簡字第415號 確定日期 113年3月27日 113年11月1日 得否易科罰金 是 是 備     註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311號(編號1至3前經本院113年度聲字第735號刑事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月確定)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3137號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