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2-20

案號

KLDM-113-聲-1230-20241220-1

字號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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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230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建忠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8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建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壹 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陳建忠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 判決確定如附表。茲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以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陳建忠因犯竊盜等案件,經附表所示法院 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茲檢察官以本院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考量法律之外部性、內部性界線、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為詐欺罪、竊盜罪,各犯罪間罪質之異同,並衡酌各犯罪時間相距之長短、對受刑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並考量本院詢問受刑人對本件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之意見,受刑人表示無意見(參本院卷第81頁陳述意見狀)等情形,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周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育彤   【附表】受刑人陳建忠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拘役10日 拘役30日 拘役50日 犯 罪 日 期 112年1月16日 112年9月26日 112年9月2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調院偵緝字第68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41151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81316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臺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1267號 113年度簡字第203號 113年度簡字第665號 判決日期 112年12月25日 113年1月24日 113年2月20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新北地院   臺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1267號 113年度簡字第203號 113年度簡字第665號 確定日期 113年2月16日 113年2月27日 113年4月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198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403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339號 編號1至7曾定應執行拘役120日確定編     號     4     5     6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拘役40日 拘役10日 拘役20日(共3罪) 犯 罪 日 期 112年10月16日 112年10月16日 112年9月19日 112年9月2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調院偵字第521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44174號 士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343號、第351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士林地院 案  號 113年度簡字第947號 113年度簡字第1811號 113年度士簡字第452號 判決日期 113年3月28日 113年5月30日 113年6月4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士林地院 案  號 113年度簡字第947號 113年度簡字第1811號 113年度士簡字第452號 確定日期 113年4月30日 113年7月3日 113年7月1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470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024號 士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011號 編號1至7曾定應執行拘役120日確定編     號     7     8 (以下空白) 罪     名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拘役40日 拘役30日 拘役40日 (本件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拘役60日) 犯 罪 日 期 112年9月25日 112年9月27日 112年10月1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士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991號 基隆地檢113年度偵字第56號、第488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士林地院   基隆地院 案  號 113年度士簡字第439號 113年度基簡字第275號 判決日期 113年6月28日 113年8月30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士林地院   基隆地院 案  號 113年度士簡字第439號 113年度基簡字第275號 確定日期 113年7月31日 113年9月3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     註 士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570號 基隆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150號 編號1至7曾定應執行拘役120日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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