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日期
2024-12-30
案號
KLDM-113-聲-1246-20241230-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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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246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卓鈺鈞 具 保 人 陳麗雲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 保證金(113年度執聲沒字第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麗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拾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陳麗雲因被告卓鈺鈞違反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0萬元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112年度刑保字第57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 入之;又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具保人於民 國112年6月15日繳納保證金20萬元後,予以釋放,該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2年度上訴字第463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年10月,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113年度台上字第2212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惟被告於該案判決確定後,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亦拘提無著,而具保人經通知未遵期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具保人並無在監在押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刑事被告保證書、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拘票及拘提報告書、被告及具保人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監在押紀錄表在卷可稽。被告顯已逃匿,故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原繳納之保證金及其實收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顏偲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紫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