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日期

2024-12-13

案號

KLDM-113-聲-1250-20241213-1

字號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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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250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岳宸 具 保 人 張昇如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 保證金(113年度執聲沒字第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昇如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3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張昇如因被告李岳宸違反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3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刑字第00000000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19 條之1 第2 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 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又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2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被告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具保人於民國112年6 月16日繳納保證金3 萬元後,予以釋放,惟被告於該案判決確定後,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復經依法拘提無著,而具保人經通知復未督促或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有國庫存款收款書、送達證書影本、拘票暨報告書、被告及具保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被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稽,則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予以沒入,聲請人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2項、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富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彥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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